福光股份(6880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04-28 1429阅读
原标题:福光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是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行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该说明具体原因,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和构成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及津贴;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中长期激励以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中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担任的职务的薪酬,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部分绩效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薪酬发放制度确定。公司应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支付方式,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代扣代缴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